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大力提振消费,按照《2025年浙江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浙发改环资〔2025〕17号)、《2025年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浙商务联发(〔2025〕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持续推动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发力显效,充分激发有潜能的消费,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完善老旧车辆报废更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浙江省内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0000元;对报废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000元。补贴申请人名下报废机动车应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补贴申领期间,新购车辆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报废乘用车必须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获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补贴申领程序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浙江省以旧换新小程序“浙里焕新·汽车以旧换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管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商务局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各区县商务局在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
(三)做好年度政策衔接
政策衔接期为2025年1月1日(含)至商务部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发布之日(不含)前。消费者在政策衔接期内购买新车、报废旧车的,纳入本细则补贴范围。
消费者因新车交付延期等原因,自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取得部分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全部证明材料的消费者,纳入本细则补贴范围。
上述补贴申请,报废乘用车和新乘用车条件应符合2024年《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4〕26号)有关要求。
二、推进汽车置换更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转让(变更除外)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浙江省内购置新乘用车的,根据新车价格分档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新车价格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8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0000元;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2000元;价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3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5000元。消费者名下报废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未达到国家报废更新要求的,参照执行。
补贴申请人名下旧机动车应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旧车转让或报废、新车发票时间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车登记时间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0日期间。补贴申领期间,新购车辆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补贴申领程序
补贴申请人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登录小程序“浙里焕新·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税务部门按职责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工作。申请人提交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商务局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审核通过后,各区县商务局于15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应及时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三)做好年度政策衔接
消费者因新车交付延期等原因,自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取得部分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全部证明材料的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范围。申请人相关旧机动车和新车条件按照2024年《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4〕26号)执行。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每名消费者可享受1次老旧车辆报废更新补贴和1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每辆新车和每辆旧车只可享受一项补贴。
三、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合格新车的,予以新车实际销售价格40%补贴,最高不超过1200元。每名消费者可补贴1辆。补贴金额不包含旧车回收金额,新车价格以在我省开具的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为准。用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应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二)补贴申领程序
消费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参与活动的销售单位,交回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合格新车,享受一次性立购立减补贴。参加活动的销售单位要对消费者信息进行初核,做好报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信息登记,并将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分别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回收企业报废处置。销售单位凭销售明细清单、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原件照片等补贴申领材料,填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信息统计表》,定期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核销补贴。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对参与活动车辆的核销拨付进度,减轻销售单位负担。
四、开展家电消费以旧换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电视机(含投影仪)、冰箱(含冰柜)、空调(含中央空调)、洗衣机(含干衣机)、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电脑、热水器(含壁挂炉)、洗碗机、净水器、微波炉、电饭煲等12类家电产品,达到2级能效的产品可按照销售价格的15%享受立购立减补贴,达到1级能效的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20%予以补贴。对不设能效等级的商品按照销售价的15%予以补贴。每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空调每人可补贴3件。每件商品补贴不超过2000元。
(二)补贴申领程序
个人消费者须通过“浙里焕新·家电以旧换新”小程序实名认证,领取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格。按照商务部要求,对12类家电产品(空调除外)实施“一人一品一件”管控,已在其他省市领用同类家电补贴的消费者,无法再享受同类补贴。参与政策实施的家电零售单位名单、项目服务机构由各区县自行确定。12类家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扩围产品由各区县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并向省商务厅报备后实施。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加快资金兑付使用。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商务局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区县商务局采取“预拨+清算”方式加快资金兑付,各区县可以履约保函等形式预拨不低于50%的预拨资金,切实减轻商家垫资压力。
五、支持手机等3C类数码产品补助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购买6000元(含)以下手机、平板(含学习机)、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15%享受一次性立减补贴,每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商品不超过500元。消费者享受补贴的商品需现场拆封激活,销售单位需采集商品名称、销售金额、SN码、IMEI以及激活照片(需要清晰展示已激活产品的SN码,且应和包装盒上的SN码二者一致)。
(二)补贴申领程序
个人消费者通过“浙里焕新·3C数码产品以旧换新”小程序实名认证,领取浙江省数码产品以旧换新补贴资格。已在其他省市领用同类产品补贴的消费者,无法再享受同类型补贴。销售单位在消费者选取商品支付之前,要进行SN码的实时校验。在全市范围内,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在同一项目服务平台上可享受补贴金额不超过500元,参与活动单位名单、项目服务平台等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商务局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优化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六、开展家居产品以旧换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床架、床垫、桌椅、按摩椅、沙发、智能门锁、智能坐便器、智能马桶盖等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家居产品,按照成交价格的15%享受立购立减补贴,具有1级及以上能效、水效标识的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20%。在全市范围内,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在同一项目服务平台上可享受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8类家居产品以外的其他扩围产品由各区县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并向省商务厅报备后,合理增加补贴品类。
(二)补贴申领程序
个人消费者通过在参与政策实施的单位购买相关产品直接享受补贴。参与政策实施的家居零售单位名单、项目服务平台由各区县自行确定。项目服务平台应当开发补贴商品信息申报和管理系统,建立补贴商品目录库并持续维护,支持线上、线下各类支付方式,实时将每一笔补贴数据传送至省级家居以旧换新数字化管理系统。各区县要严格商品入库管理,鼓励各区县将国标13位商品条码或者企业商品编码作为补贴商品入库条件,商品收货地址应限制在省内。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加快资金兑付使用。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商务局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区县商务局采取“预拨+清算”方式加快资金兑付,各区县可以履约保函等形式预拨不低于50%的预拨资金,切实减轻商家垫资压力。
七、开展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购买用于旧房(2023年1月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住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的饰面砖(含石材)、板材(含踢脚线、石膏线)、集成吊顶(不含电器设备)、门窗(不含入户门、智能门、智能锁)、定制柜、卫生洁具(不含智能坐便器)、墙纸(布)、涂料(含油漆)等物品和材料的,按照上述品类实际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且每套房最多可补贴1次,不超过2万元(2024年已享受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补贴的住房,不再享受2025年补贴政策)。
同一套房不可同时享受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两类补贴政策。对于物品和材料发票上注有“已享受国补”字样或备注已享受国补有关信息的,该物品和材料不再享受本补贴。
(二)补贴申领程序
补贴申请人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登录旧房装修和厨卫局部改造补贴小程序(具体上线时间以公告为准),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装修(服务)合同、税务发票、发票查验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浙江省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浙里办票)、支付凭证、物品材料清单,装修改造过程现场照片、申领补贴承诺书、银行账号等。申请人应对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补贴申请人、合同委托方(甲方)、发票购买方、银行账号均应统一为房屋产权人。房屋产权人未满18周岁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实施,并提供关系证明。
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建设局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申领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拨付至房屋产权人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应当及时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
八、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1.补贴对象。为常住在湖州老年人且本人或子女在湖州有房产的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2024年已享受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老年人不重复享受。同一房屋不重复享受居家适老化改造和旧房装修(厨卫局部改造)两类补贴政策,也不重复享受居家适老化改造和家电家居类同类产品补贴政策,消费者可从高选择。
2.补贴产品。依据《适老化改造项目补贴范围目录》,购置目录内的物品和材料方可补贴。
3.补贴标准。按物品和材料购置成交价格的30%核定补贴,单件产品最高补贴3000元(卫生间、厨房施工改造类产品不含必备项,必备项产品另行计算),每户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二)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改造。通过“浙里办”—“浙里康养”—“适老化改造”客户端,由老年人家庭提出改造申请,按要求上传老年人身份证、拟改造住房地址及房产证(产权证、宅基地、廉租房、公租房等相关证明),填写申请承诺书。可由子女或社区工作人员代申请。经房产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生成申购优惠码。
2.购买申报。老年人家庭在《适老化改造项目补贴范围目录》中,选购适老化改造产品。通过“申购优惠码”,上传老年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银行账号、购置产品清单、支付凭证和发票。涉及购置卫生间、厨房施工改造类产品,应选择适老化改造企业,签订施工改造合同并上传。
3.审核拨付。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对补贴申领材料进行线上审核,每户审核一次,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根据申领的先后顺序进行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老年人本人或其家庭银行账号。
为优化申领拨付流程,便于老年人放心便捷购物,提升审核效率,促进适老化消费,支持企业开发“一站式”适老化改造购物平台,经省级评审后上线运行,享受购物立减直补。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民政局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预拨+清算”方式加快资金兑付。各区县可以履约保函等形式拨付不低于50%的预拨资金,切实减轻商家垫资压力。
九、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各区县要用好用足超长期特别国债,坚持省市县三级共担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按规定对资金使用进度适时进行动态调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废旧汽车、电器电子回收体系,推广网上收车、上门拖车业务,统筹利用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支持电商平台,生产、销售、回收等企业开展回收业务,确保报废汽车、电器电子产品进入规范渠道实施环保化处理。
(二)加强活动监督管理
各区县要设立消费品以旧换新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各区县要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市场主体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参与市场主体,并及时在官网公布确定参与名单和门店地址。对发生违规经营、虚开发票、骗补套补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商家,要及时移除名单,取消参与资格,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十、附则
上述补贴品类、补贴标准和补贴规则如与后续商务部相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商务部文件为准。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与国家文件一致。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大力提振消费,按照《2025年浙江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浙发改环资〔2025〕17号)、《2025年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浙商务联发(〔2025〕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持续推动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发力显效,充分激发有潜能的消费,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完善老旧车辆报废更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浙江省内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0000元;对报废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000元。补贴申请人名下报废机动车应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补贴申领期间,新购车辆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报废乘用车必须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获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补贴申领程序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浙江省以旧换新小程序“浙里焕新·汽车以旧换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管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商务局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各区县商务局在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
(三)做好年度政策衔接
政策衔接期为2025年1月1日(含)至商务部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发布之日(不含)前。消费者在政策衔接期内购买新车、报废旧车的,纳入本细则补贴范围。
消费者因新车交付延期等原因,自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取得部分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全部证明材料的消费者,纳入本细则补贴范围。
上述补贴申请,报废乘用车和新乘用车条件应符合2024年《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4〕26号)有关要求。
二、推进汽车置换更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转让(变更除外)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浙江省内购置新乘用车的,根据新车价格分档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新车价格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8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0000元;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2000元;价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3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5000元。消费者名下报废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未达到国家报废更新要求的,参照执行。
补贴申请人名下旧机动车应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旧车转让或报废、新车发票时间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车登记时间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0日期间。补贴申领期间,新购车辆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补贴申领程序
补贴申请人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登录小程序“浙里焕新·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税务部门按职责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工作。申请人提交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商务局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审核通过后,各区县商务局于15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应及时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三)做好年度政策衔接
消费者因新车交付延期等原因,自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取得部分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全部证明材料的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范围。申请人相关旧机动车和新车条件按照2024年《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4〕26号)执行。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每名消费者可享受1次老旧车辆报废更新补贴和1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每辆新车和每辆旧车只可享受一项补贴。
三、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合格新车的,予以新车实际销售价格40%补贴,最高不超过1200元。每名消费者可补贴1辆。补贴金额不包含旧车回收金额,新车价格以在我省开具的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为准。用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应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二)补贴申领程序
消费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参与活动的销售单位,交回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合格新车,享受一次性立购立减补贴。参加活动的销售单位要对消费者信息进行初核,做好报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信息登记,并将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分别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回收企业报废处置。销售单位凭销售明细清单、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原件照片等补贴申领材料,填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信息统计表》,定期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核销补贴。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对参与活动车辆的核销拨付进度,减轻销售单位负担。
四、开展家电消费以旧换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电视机(含投影仪)、冰箱(含冰柜)、空调(含中央空调)、洗衣机(含干衣机)、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电脑、热水器(含壁挂炉)、洗碗机、净水器、微波炉、电饭煲等12类家电产品,达到2级能效的产品可按照销售价格的15%享受立购立减补贴,达到1级能效的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20%予以补贴。对不设能效等级的商品按照销售价的15%予以补贴。每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空调每人可补贴3件。每件商品补贴不超过2000元。
(二)补贴申领程序
个人消费者须通过“浙里焕新·家电以旧换新”小程序实名认证,领取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格。按照商务部要求,对12类家电产品(空调除外)实施“一人一品一件”管控,已在其他省市领用同类家电补贴的消费者,无法再享受同类补贴。参与政策实施的家电零售单位名单、项目服务机构由各区县自行确定。12类家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扩围产品由各区县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并向省商务厅报备后实施。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加快资金兑付使用。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商务局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区县商务局采取“预拨+清算”方式加快资金兑付,各区县可以履约保函等形式预拨不低于50%的预拨资金,切实减轻商家垫资压力。
五、支持手机等3C类数码产品补助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购买6000元(含)以下手机、平板(含学习机)、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15%享受一次性立减补贴,每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商品不超过500元。消费者享受补贴的商品需现场拆封激活,销售单位需采集商品名称、销售金额、SN码、IMEI以及激活照片(需要清晰展示已激活产品的SN码,且应和包装盒上的SN码二者一致)。
(二)补贴申领程序
个人消费者通过“浙里焕新·3C数码产品以旧换新”小程序实名认证,领取浙江省数码产品以旧换新补贴资格。已在其他省市领用同类产品补贴的消费者,无法再享受同类型补贴。销售单位在消费者选取商品支付之前,要进行SN码的实时校验。在全市范围内,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在同一项目服务平台上可享受补贴金额不超过500元,参与活动单位名单、项目服务平台等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商务局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优化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六、开展家居产品以旧换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床架、床垫、桌椅、按摩椅、沙发、智能门锁、智能坐便器、智能马桶盖等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家居产品,按照成交价格的15%享受立购立减补贴,具有1级及以上能效、水效标识的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20%。在全市范围内,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在同一项目服务平台上可享受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8类家居产品以外的其他扩围产品由各区县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并向省商务厅报备后,合理增加补贴品类。
(二)补贴申领程序
个人消费者通过在参与政策实施的单位购买相关产品直接享受补贴。参与政策实施的家居零售单位名单、项目服务平台由各区县自行确定。项目服务平台应当开发补贴商品信息申报和管理系统,建立补贴商品目录库并持续维护,支持线上、线下各类支付方式,实时将每一笔补贴数据传送至省级家居以旧换新数字化管理系统。各区县要严格商品入库管理,鼓励各区县将国标13位商品条码或者企业商品编码作为补贴商品入库条件,商品收货地址应限制在省内。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加快资金兑付使用。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商务局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区县商务局采取“预拨+清算”方式加快资金兑付,各区县可以履约保函等形式预拨不低于50%的预拨资金,切实减轻商家垫资压力。
七、开展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购买用于旧房(2023年1月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住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的饰面砖(含石材)、板材(含踢脚线、石膏线)、集成吊顶(不含电器设备)、门窗(不含入户门、智能门、智能锁)、定制柜、卫生洁具(不含智能坐便器)、墙纸(布)、涂料(含油漆)等物品和材料的,按照上述品类实际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且每套房最多可补贴1次,不超过2万元(2024年已享受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补贴的住房,不再享受2025年补贴政策)。
同一套房不可同时享受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两类补贴政策。对于物品和材料发票上注有“已享受国补”字样或备注已享受国补有关信息的,该物品和材料不再享受本补贴。
(二)补贴申领程序
补贴申请人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登录旧房装修和厨卫局部改造补贴小程序(具体上线时间以公告为准),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装修(服务)合同、税务发票、发票查验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浙江省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浙里办票)、支付凭证、物品材料清单,装修改造过程现场照片、申领补贴承诺书、银行账号等。申请人应对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补贴申请人、合同委托方(甲方)、发票购买方、银行账号均应统一为房屋产权人。房屋产权人未满18周岁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实施,并提供关系证明。
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建设局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申领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拨付至房屋产权人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应当及时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
八、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1.补贴对象。为常住在湖州老年人且本人或子女在湖州有房产的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2024年已享受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老年人不重复享受。同一房屋不重复享受居家适老化改造和旧房装修(厨卫局部改造)两类补贴政策,也不重复享受居家适老化改造和家电家居类同类产品补贴政策,消费者可从高选择。
2.补贴产品。依据《适老化改造项目补贴范围目录》,购置目录内的物品和材料方可补贴。
3.补贴标准。按物品和材料购置成交价格的30%核定补贴,单件产品最高补贴3000元(卫生间、厨房施工改造类产品不含必备项,必备项产品另行计算),每户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二)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改造。通过“浙里办”—“浙里康养”—“适老化改造”客户端,由老年人家庭提出改造申请,按要求上传老年人身份证、拟改造住房地址及房产证(产权证、宅基地、廉租房、公租房等相关证明),填写申请承诺书。可由子女或社区工作人员代申请。经房产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生成申购优惠码。
2.购买申报。老年人家庭在《适老化改造项目补贴范围目录》中,选购适老化改造产品。通过“申购优惠码”,上传老年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银行账号、购置产品清单、支付凭证和发票。涉及购置卫生间、厨房施工改造类产品,应选择适老化改造企业,签订施工改造合同并上传。
3.审核拨付。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对补贴申领材料进行线上审核,每户审核一次,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根据申领的先后顺序进行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老年人本人或其家庭银行账号。
为优化申领拨付流程,便于老年人放心便捷购物,提升审核效率,促进适老化消费,支持企业开发“一站式”适老化改造购物平台,经省级评审后上线运行,享受购物立减直补。各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区县民政局并及时协调筹措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预拨+清算”方式加快资金兑付。各区县可以履约保函等形式拨付不低于50%的预拨资金,切实减轻商家垫资压力。
九、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各区县要用好用足超长期特别国债,坚持省市县三级共担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按规定对资金使用进度适时进行动态调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废旧汽车、电器电子回收体系,推广网上收车、上门拖车业务,统筹利用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支持电商平台,生产、销售、回收等企业开展回收业务,确保报废汽车、电器电子产品进入规范渠道实施环保化处理。
(二)加强活动监督管理
各区县要设立消费品以旧换新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各区县要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市场主体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参与市场主体,并及时在官网公布确定参与名单和门店地址。对发生违规经营、虚开发票、骗补套补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商家,要及时移除名单,取消参与资格,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十、附则
上述补贴品类、补贴标准和补贴规则如与后续商务部相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商务部文件为准。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与国家文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