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交通物流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州市市直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期限为一年,实施期内按照当年年初专项资金预算总额进行控制,到期后根据政策评估结果,确定相关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实施细则出台前仍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支持对象、扶持重点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 市级交通物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湖州市本级范围内从事交通物流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物流企业。
第四条 市级交通物流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包括支持提升物流枢纽能级、支持引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城乡物流网络建设、支持绿色智慧物流发展四类。除上述四类外,还可用于物流发展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级交通物流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支持提升物流枢纽能级。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给予实施主体企业不高于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对新评为省级冷链物流园、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地的,给予实施主体企业不高于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对创成省级、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给予实施主体企业不高于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鼓励新开辟内外贸班轮航线、铁路专线,对新开辟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的航线或铁路专线,到发重箱首次达到3000标箱、10000标箱的,对开辟企业或实际经营人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支持引育壮大市场主体。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3A、4A、5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对列入省级现代物流“亩产效益”领跑者名单的物流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交通运输规上企业统计库的物流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交通运输规上企业年度公路货运周转量增长30%以上、5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成立且自有船舶运力达到1000总吨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航运企业年度水路货运周转量增长10%以上、2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城乡物流网络建设。对经考核评定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每年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按信息平台设备和软件开发投入给予建设主体50%补贴,给予运营主体每年不高于30万元的补贴;对符合农村客货邮服务规范并保持连续经营的农村客货邮合作线路经营主体每年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补贴,对综合物流服务点、综合物流服务站的经营主体每年分别给予不高于0.5万元、2万元的补贴;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农村物流品牌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或改造的城乡冷链公共仓储配送项目、城市绿色配送网络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按照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不含基建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购置冷链物流专用车辆的物流企业(含公共运营平台),按车辆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补贴,每车不超过3万元。
4.支持绿色智慧物流发展。对新购置新能源重载营运货车(重型半挂运输车、集装箱运输车、厢式货车)的物流企业(含公共运营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车不超过5万元;对新购置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且接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物流企业(含公共运营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车不超过1万元;对物流企业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新开发或引进的重点产业供应链平台、多式联运信息平台、城乡物流配送信息平台、网络货运平台、智慧物流园区管理等平台项目,信息平台设备和软件开发投入在500万以上,并已投入实际使用的,经主管部门认定,按信息平台设备和软件开发投入(不含土地、基建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物流企业新购置智能物流、大型吊装等设备设施的,投资额达到300万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方式
第六条 市级交通物流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主要是政策性补贴、奖励类资金,根据政策规定、目标任务、往年实施绩效等情况,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其中目标任务因素有:
1.物流枢纽能级因素。主要包括示范物流园区评定、冷链物流园和冷链物流骨干基地评定、多式联运示范工程评定、航线和铁路专线开辟数等因素。
2.市场主体因素。主要包括A级企业评定、亩产效益领跑者评定、货运企业升规纳统情况、公路货运周转量、船舶运力发展情况、水路货运周转量、招引企业数、年营业收入等因素。
3.城乡物流网络因素。主要包括示范企业评定、公共信息平台投入运营情况、农村客货邮合作线路数、综合物流服务站数、综合物流服务点数、农村物流品牌企业和示范项目评定、冷链车辆、设施设备和冷链信息平台投入情况等因素。
4.绿色智慧物流因素。主要包括新能源车辆购置数、新能源船舶购置数、信息平台设备和软件开发投入情况、智能物流、大型吊装设备设施投资等因素。
(二)竞争性分配。竞争性分配的资金是指以竞争性方式配置财政专项资金,形成“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在项目预算和总预算不足时,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绩效评审,择优选择补助企业和项目,实现财政项目资金高效公平分配。
第七条 资金拨付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湖州市财政惠企资金一键兑付管理细则》等规定的流程,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或备案,然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发起资金兑付流程,通过“一键兑”系统平台兑付,兑付类型均为“申报类”。
第八条 项目申报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根据我市支持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属企业直接报市行业主管部门)。
2.区级初审。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核汇总后,将汇总表和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分别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级复核。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会同其他相关市级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项目及材料,按各自职能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项目评审或实地核查。对采取竞争性分配的,制定竞争性分配方案,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审。
4.审核公示。根据复核或评审结果,拟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方案审核后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监控等工作,相关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市级交通物流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效益优秀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发现问题的,要督促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完成绩效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 区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资金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原《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级交通物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企〔2023〕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