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太湖新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南太湖新区社发中心:
现将《支持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9日
支持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精神,结合湖州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着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
1.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我市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 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参加省内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企业在职在岗人员,按规定给予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补贴。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2.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将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列为“重点人群”。对初次创办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人群,按规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补贴、最高1万元/年的租金补贴、最高2万元/年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2023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入驻青创空间并带动就业的青创项目,按规定给予最高25万元的青创项目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并成效明显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创业典型奖励;对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大赛上获奖的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创业示范补贴。
3.强化创业金融支持。初次创业并符合银行放贷条件的创业者或小微企业,分别可按规定申请最高100万元、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给予相应贴息;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绩效显著的经办银行,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按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
4.加强创业培训指导。对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按规定给予7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对开展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的培训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
5.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按规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按规定给予5万元/年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上述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
6.发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对参与我市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的招聘活动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2500元/家的招聘补贴;对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为新引进的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缴纳集合年金的非公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补贴;对年度招用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成效突出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大学生招引示范企业奖励;对承办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开展的招聘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最高5万元/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就业服务补贴。
7.鼓励开展实习见习活动。对在我市实训基地开展实训活动的在校大学生,按规定给予最高1500元/月的实训生活补贴;对在我市见习基地开展见习活动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按规定给予最高1500元/月的见习补贴;对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35周岁以下登记失业青年进行实践训练的见习基地,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补助补贴、商业保险补贴、见习基地补贴;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正式聘(录)用,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实习实训活动的纳入见习对象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实训生活补贴。
8.支持大学生实现更好就业。对毕业学年来自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在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按规定给予3000元/人的求职创业补贴;对应邀参加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的在湖人力资源交流活动的市外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按规定给予最高1500元/人的应聘补贴;对我市企业新引进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最高1.5万元/年的高校毕业生(相关人才)就业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四、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
9.加大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脱贫户和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对于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上岗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新招用家政服务员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对为女职工落实产假政策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用持证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低收入农户家庭中的劳动力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四低”人员爱心岗位补贴;对就业创业工作成效明显的村(社区),按规定给予最高2万元的高质量就业村(社区)奖励。
10.支持脱贫人员来湖就业。对在对口帮扶地区或来湖参加就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到我市企业就业的脱贫劳务人员,按规定给予脱贫人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到我市企业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对口帮扶地区脱贫劳务人员,按规定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交通补贴、1000元/月的就业补贴、1500元/年的探亲补贴、500元/月的租房补贴;对成功输出脱贫劳务人员来湖就业的对口帮扶地区的村集体,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输出补贴;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劳务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
本意见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中脱贫人员来湖就业系列扶持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奖补的相关政策中涉及高校毕业生(相关人才)就业补贴发放范围自2022年12月29日起调整。三县可参照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5〕3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108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六条扶持意见》(湖政发〔2019〕3号)、《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服务湖州高质量赶超发展的意见》(湖委发〔2020〕8号)、《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设“青创新城”的实施意见》(室字〔2023〕20号)、《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21〕15号)等文件中原就业创业补助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政策资金按现有渠道列支、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延续性政策仍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仍按原定比例分担,具体根据实施细则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做相应调整。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