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执行省市政府有关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湖州市商务局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商务局及各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在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及年度考核、评议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局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处室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更新及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等相关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年报的汇编,相关信息的审核、发布、更新及网上信息公开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 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
第四条 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制定《湖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商务局信息查阅场所公开等形式予以公开,各类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机关各处室必须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根据《条例》规定,特编制《湖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包括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目录编排体系、公开的方式,同时包含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局办公室适时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内容进行调整、更新并及时发布。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及公开流程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可通过网络、现场、信函等向市商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
第八条 依申请的处理流程
1.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了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期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4.答复内容。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操作流程及保密审查
第九条 严格信息公开流程。各处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信息审核发布工作程序,所有政府信息在公开之前,必须通过分管领导或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重要信息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条 严格保密安全审查。机关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征求本级保密部门或上级部门意见,确保不发生政府信息失泄密事件。对不予公开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范围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及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根据《湖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湖州市商务系统信息工作评价办法》中的要求和任务,局办公室每年对全局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参照湖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有关办法,采取设立举报电话、群众意见箱、问卷调查等方式不定期开展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
第十四条 对通过社会评议或其他途径收到的意见、建议及群众投诉由局办公室、驻局纪检监察组联合负责处理,并及时对需整改的情况进行督查问效。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州市商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