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5年)

发布时间:2023-10-24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实施制造强市战略,高质量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打造全国绿色智造名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动产业创强赶超
  (一)加快布局重点赛道。紧盯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围绕4210现代产业体系,聚力“2+8”平台生产力布局,重点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半导体及光电、物流装备、生物医药、工程机械、合金特材、地理信息、数控机床产业链,加快突破第三代半导体、汽车电子、大数据、云计算等未来前沿领域。
  (二)支持新兴产业投资扩量。对制造业重点支持领域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给予分档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对半导体及光电重点建链产业项目,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5%—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对新能源汽车、物流装备、生物医药、工程机械、合金特材、地理信息、数控机床等领域的成套、整机或核心关键零部件(材料)强链补链项目,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提升项目,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技术改造提升,对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标杆示范”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在原基础上提高4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引导印染、造纸、玻璃、化学纤维、水泥及制品、铸造等行业产能优化、绿色低碳发展。
  (四)支持历史经典产业健康发展。对历史经典产业中涉及传统工艺、技艺的发掘、保护、创新项目,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工作室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和通过复评的高档丝绸标志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参加市级以上机关单位、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国内外展示展销活动,按标准展位费给予全额奖励。
  二、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五)深入推进“未来工厂+产业大脑”。支持智能制造新型生产组织建设,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4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工信领域列入省级“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试点的,验收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六)支持数字化改造。加快推进工业企业和重点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百亿元以上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全覆盖,对软性投入30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数字化和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按软性投入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七)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快速成长,给予最高50万元上台阶奖励。对首次列入数字经济创新企业百强、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奖励30万元。实施《打造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升级版实施万物智联强市2.0行动方案》,对经认定的数字经济示范楼宇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八)支持数字服务能力提升。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服务企业超200家、连接设备超1万台的,奖励200万元;支持专注细分行业服务,对服务同一行业企业超100家、连接设备超5000台的,奖励100万元。
  三、推动绿色低碳引领
  (九)鼓励企业节能降碳。对节能降碳技改项目按节能设备及装置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对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资源循环综合利用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十)打造绿色制造品牌。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省级绿色低碳(零碳)园区、绿色低碳(零碳)工厂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十一)深化全域有机更新。深入实施新一轮“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工业用地盘活、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等。加快园区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推动工业设备上楼,对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有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容积率2.0以上。鼓励区县聚焦细分行业实施“一业一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四、完善创新制胜体系
  (十二)推进产业链创新链协同。优化产业链企业分工与协作,对经认定的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奖励。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重点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奖励20万元。
  (十三)打造技术创新平台。对被评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服务型制造的,奖励5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能源计量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认定检测机构的,奖励20万元。
  (十四)提升企业质量标准竞争力。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经备案实施“质量管家”服务模式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获得“品字标”品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同时获得国际互认证书的,再奖励5万元。构建先进制造标准体系,对为主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个标准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排名第2、3位),每个标准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为主制订“浙江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个标准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双碳”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每多获得一张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十五)推动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三首”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享受国际国内、省级“三首”产品风险补偿政策的,按不高于实际保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奖励20万元。对获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分别奖励800万元、300万元。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新取得仿制药注册证书的,每个奖励300万元。支持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推广应用,加速推进产业化的,每个品种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六)促进培大育强。深化冠军领航攻坚,支持转型升级、竞争力提升,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大、效益好、增长快的制造业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根据市委办相关文件精神,实施新一轮“金象金牛”大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对当年认定为“金象金牛”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连续三年认定为“金象金牛”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七)支持专精特新。对首次获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隐形冠军”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的,奖励30万元。
  六、优化企业服务环境
  (十八)创优服务生态。贯彻落实“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强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保障,推进产业引才。强化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力度,争取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政策更好更快落地。全市出让的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确保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精神,每年发放5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支持企业参与“创客中国”大赛,最高奖励100万元。支持“企小帮”志愿服务,对优秀服务站点和机构给予奖励支持。
  (十九)强化平台保障。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园区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示范园区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二十)关心关爱企业家。持续提高企业家保健中心服务能力,提供重点骨干企业负责人免费健康体检和全程健康管理服务。加大对企业家、高端人才培训力度,按培训计划给予奖励。扶持女性企业家创业就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涉及奖励的相关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三县参照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20〕35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出台工业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涉企奖励政策适用于市本级(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第四条、第十六条“双金”、第十八条服务券、第二十条奖励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第十六条企业增长奖励按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其余按市级60%、区级40%承担。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