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商务(粮食)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1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 |
2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领 |
3 |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 |
4 |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 |
5 |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 |
6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7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延续) |
8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新立) |
9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变更) |
10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注销) |
11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
12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变更 |
13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注销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拍卖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7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浙商务联发〔2020〕128号)等。
(二)不服商务(粮食)部门作出的行政监管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监管行为内容 |
1 | 对家庭服务机构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情况的行政检查 |
2 | 对规模发卡企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的行政检查 |
3 | 对家庭服务机构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处理投诉情况的行政检查 |
4 | 对特许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告知费用情况及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5 | 对汽车经销商、供应商参加商务部备案和信息报送的行政检查 |
6 | 对汽车经销商、供应商落实汽车销售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
7 |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8 | 对散装汽油经营者对散装汽油购买者身份查验、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
9 | 对经营者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发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10 | 对发卡企业发行与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11 | 对发卡企业落实资金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1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变更、遗失补办的行政检查 |
13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新办)的行政检查 |
14 | 泄露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重要信息行为检查 |
15 | 对自由类技术进出口活动的行政检查 |
16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的行政检查 |
17 |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
18 |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检查 |
19 | 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 |
20 | 对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21 | 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权限的通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省政府令第3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务函2019(72)号)、《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3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
(三)不服商务(粮食)部门做出的其他行政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其他行政权力行为内容 |
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2 | 省内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 |
3 |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
4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新办) |
5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变更、遗失补办 |
6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权限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年)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2004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务函2019(72)号)、《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3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国务院令527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等。
(四)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申诉和控告事项
1.具体事项:
序号 | 申诉和控告内容 | 法定途径 |
1 | 贸易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 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
2 | 商务(粮食)部门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 内部复核、申诉 |
3 | 商务(粮食)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 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内部申诉) |
4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争议 | 申请调解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
5 | 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商务(粮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企业涉嫌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2.法定途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税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等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发﹝2018﹞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26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检举商务(粮食)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商务(粮食)部门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检举商务(粮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商务(粮食)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除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第13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