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银行资信证明 | 银行 | 直接取消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
2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直接取消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
3 | 市本级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 年度实缴税款情况证明 | 市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五、附则……本政策适用于市本级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在市本级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地依法申报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组织或机构。 |
4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完税证明 | 市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
5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直接取消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6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新立、延续) |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即资金流水账单) | 开户银行 | 承诺替代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
7 | 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 | 有效的资金证明 | 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 | 其他材料替代 |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三)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参拍者有效的资金证明(资金规模须与出让土地价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可不出具资金证明)。 |
8 | 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 | 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直接取消 |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四)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
9 | 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 | 一年内无偷税、漏税行为记录的证明 | 税务部门 | 信息共享 |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五)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一年内无偷税、漏税行为记录的证明。 |
10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新立、延续、变更) | 仓储设施产权证明 | 建设部门 | 承诺替代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
1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 | 资金信用证明 | 公证机构 | 直接取消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
1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申请) | 财产公证证明 | 公证机构 | 直接取消 |
13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及变更审批 | 统一纳税证明 | 注册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部门 | 信息共享 |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须提供的材料(七)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部门要求新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材料。 |
14 | 成品油零倍经营资格审批及变更 | 地名证明 | 县级及以上地名办或所在地政府 | 其他材料替代 |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县级及以上地名办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
15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变更 | 证书遗失证明 | 注册所在地司法部门或设区市、县( 区)商务部门 | 其他材料替代 |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四)经营证书遗失(含正本或副本),应提供: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零售企业提交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