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商务局
2020年11月25日